监管不予认可
一项监管裁决,禁止公用事业公司从客户处收回特定成本或资本投资。
当公用事业委员会或监管机构裁定,一家公用事业公司不得从客户费率基数中收回特定成本或资本投资时,就会发生监管不予认可。这通常发生在费率案件审查期间,前提是监管机构认定该公司的支出不审慎、低效、不必要,或未直接使客户受益。 一旦某项成本被不予认可,公用事业公司就被禁止通过提高客户费率来收回这些费用,也无法就该部分资本投资赚取其获准的收益率。公司必须在内部自行承担被不予认可的金额,这会直接削弱其财务表现。 投资者会密切关注费率案件中的不予认可情况,因为这会对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构成直接风险。重大不予认可会迫使公用事业公司减记受影响资产的价值,从而产生非现金减值费用,降低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频繁或大规模的不予认可也表明监管环境不利或难以预测,可能导致信用评级下调以及资本成本上升。
公用事业公司A花费1.5亿美元建设一座新变电站。在随后的费率审查中,州公用事业委员会认定,该项目3000万美元的成本超支是由管理监督不善和承包商疏忽造成的。委员会对这3000万美元作出监管不予认可的决定,这意味着公用事业公司A只能将1.2亿美元计入其费率基数。该公司必须将这3000万美元作为即时减值费用予以核销,使其季度净利润减少3000万美元。